当前位置:首页食品资讯权威发布农业农村部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蛋鸡、乌鸡、肉牛、肉羊 健康养殖技术指...
核心提示: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发〔2021〕41号)要求,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制定了《蛋鸡健康养殖技术指导意见》《乌鸡健康养殖技术指导意见》《肉牛健康养殖技术指导意见》《肉羊健康养殖技术指导意见》
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发〔2021〕41号)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制定了《蛋鸡健康养殖技术指导意见》《乌鸡健康养殖技术指导意见》《肉牛健康养殖技术指导意见》《肉羊健康养殖技术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突出关键环节,强化技术管控,深化绿色养殖,注重解决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常规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对不断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选址。场址选择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符合所在地土地规划,且通过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环评。宜选在地势高燥、采光充足、水源充沛、水质良好、隔离条件好的区域。
(二)布局。场内应设生活管理区、生产区、隔离区、无害化处理区,按照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由上而下依次布局,各区域相对分离且有隔离设施。场内道路应净污分离,互不交叉;应雨污分流,排水管和排污管分设。
(三)设施设备。场区周围应建立隔离设施,场区入口应设置消毒设施。生产区入口应设有人员消毒室或消毒通道,圈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盆,舍内应有通风换气、光照、保温及降温设施。应配套建设与设计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和病死禽处理设施,堆粪场应有防雨、防渗、防溢流措施。
(一)引进的蛋鸡应来自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鸡场,必须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保证蛋鸡充足饮水,饮用水水质应符合《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质》(NY 5027-2008)的规定。
(二)供水、饮水设施设备及其表面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得在饮用水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以及对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
(四)严格执行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和第1519 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名单》等相关规定。
1.应从有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饲料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饲料经营单位购买饲料,且持有合格证明。
2.自配料所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应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3.舍外放养时,应确保养殖场不存在影响蛋品质量安全的污染物质或化学品(如重金属、农药、除草剂等),必要时可对牧草和土壤进行检测。
1.从具有国家许可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兽药,包括取得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 证书的生产企业,取得经营许可的兽药经营单位和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的供应商。
2.购买时应查验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证明文件,查验产品证明文件,包括兽药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等。
3.所购兽药必须附有国家兽药追溯码,不得购买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产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等国家兽药质量标准规定,必要时进行抽检验证。
1.兽药使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NY 5030-2016)的有关规定。
6.不应使用农业部公告第176号、193号、560号和1519号中列出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不应使用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蛋鸡在产蛋期不应使用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78号中规定的产蛋期禁用兽药。
1.应定期开展饲养人员培训,包括蛋鸡饲养管理、兽药安全使用、饲料的配制和使用、场区和设备的清洁消毒、生物安全和防疫以及无害化处理知识等。
2.饲养人员应按照要求消毒并更换场区工作服和工作鞋后,方可进入饲养区。工作服和工作鞋应保持清洁,并应定期清洗、消毒。
5.鸡舍应经常通风换气,舍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 388-1999)的要求。
1.每天清扫鸡舍,保持笼具、料槽、水槽、用具、照明灯泡及舍内其他配套设施的洁净,保持舍内清洁。
2.定期对地面和料槽、水槽等饲喂用具进行消毒,定期对鸡舍空气进行喷雾消毒,定期对场区内道路、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等进行消毒。在疫病多发季节,应适当加大消毒频率。
4.蛋鸡转舍、售出后,应对空舍笼具和用品进行清扫、冲洗,并进行全面喷洒消毒。封闭式鸡舍应在全面清洗后,关闭门窗进行熏蒸消毒,并至少空舍21天。
6.应交替使用消毒药,消毒方法和程序参照《畜禽养殖场消毒技术》(NY/T 3075-2017)的要求执行。
1.养殖场应建立出入登记制度,非生产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生产区,场内兽医不得对外开展诊疗业务。
1.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符合蛋鸡养殖要求的免疫程序和免疫计划。
2.应按照免疫程序和疫苗说明书进行免疫接种,做到应免尽免。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
3.加强疫苗管理,按照疫苗保存条件进行疫苗的贮存和运输,使用疫苗前仔细检查疫苗外观质量,确保疫苗在有效期内。
4.定期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发现免疫不合格或免疫失败的,应及时进行补免或强化免疫。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以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定期开展养殖环境、设施设备、管理体系等生物安全评估,及时调整完善相关生物安全措施。
1.蛋鸡发病时,应由执业兽医或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进行临床诊断或实验室检测,必要时送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实验室检测。
4.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按程序报告,并积极配合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实施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处置措施,并对全场进行彻底消毒。
(一)每天定时清理鸡粪,集中处理,处理过程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 1168-2006)。
(四)过期疫苗、失效兽药等生物制品及使用过的药瓶、针头等一次性兽医用品,不得随意丢弃,应按照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饲料记录。应包括名称、数量、生产厂家、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化验合格证明、购买日期等。
(三)兽药记录。应包括药物名称、生产单位、有效期及使用剂量、使用方法、用药日期、停药日期、贮存条件等,以及出入库记录与过期或变质兽药处置记录等。
(八)销售记录。应包括不同批号蛋品往各个经销商或买家销售的出库、运输、入库及销售库存记录。
(一)选址。场址选择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符合所在地土地规划,且通过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环评。
(二)布局。场内应设生活管理区、生产区、隔离区、无害化处理区,按照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由上而下依次布局,各区域相对分离且有隔离设施。场内道路应净污分离,互不交叉。应雨污分流,排水管和排污管分设。
(三)设施设备。场区周围应建立隔离设施,场区入口应设置消毒设施。生产区入口应设有人员消毒室或消毒通道,圈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盆,舍内应有通风换气、光照、保温及降温设施。应配套建设与设计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和病死鸡处理设施,堆粪场应有防雨、防渗、防溢流措施。
(一)引进的乌鸡应来自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鸡场;必须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保证乌鸡充足饮水,饮用水质量应符合国家《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质》(NY 5027-2008)的要求。
(二)供水、饮水设施设备及其表面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得在饮用水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以及对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
(四)严格执行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和第1519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等相关规定。
1.应从有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饲料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饲料经营单位购买饲料,且持有合格证明。
2.自配料所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应符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3.舍外放养时,应确保养殖场不存在影响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物质或化学品(如重金属、农药、除草剂等),必要时可对牧草和土壤进行检测。
1.从具有国家许可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兽药,包括取得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 证书的生产企业,取得经营许可的兽药经营单位和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的供应商。
2.购买时应查验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证明文件和产品证明文件,包括兽药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等。
3.所购兽药必须附有国家兽药追溯码,不得购买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产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等国家兽药质量标准规定,必要时进行抽检验证。
1.兽药使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NY 5030-2016)的有关规定。
6.不应使用激素和治疗用的兽药作为乌鸡促生长剂。不应使用农业部公告第176号、193号、560号和1519号中列出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不应使用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5.散养乌鸡养殖场的饲养密度、存栏量、饲料成分、屠宰的最小日龄应符合产品消费地乌鸡的相关规定。
4.消毒药品应交替使用,消毒方法和程序参照《畜禽养殖场消毒技术》(NY/T 3075-2017)的要求执行。
1.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符合乌鸡养殖要求的免疫程序和免疫计划。
2.应按照免疫程序和疫苗说明书进行免疫接种,做到应免尽免。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
3.加强疫苗管理,按照疫苗保存条件进行疫苗的贮存和运输,使用疫苗前仔细检查疫苗外观质量,确保疫苗在有效期内。
4.定期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发现免疫不合格或免疫失败的,应及时进行补免或强化免疫。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以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定期开展养殖环境、设施设备、管理体系等生物安全评估,及时调整完善相关生物安全措施。
1.乌鸡发病时,应由执业兽医或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进行临床诊断或实验室检测,必要时,送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实验室检测。
4.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按程序报。